一、申请
符合增设条件的项目向县房地产管理局提交申请,并提交以下资料:
1. 申请表;
2. 全体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签名意见表及公示资料;
3. 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手续(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鉴定机构出具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报告);
4. 出具地勘手续(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机构出具地勘报告);
5. 社区、乡镇人民政府(或街道办事处)审查意见;
6. 房屋建设年代证明(提供全体业主产权证,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核实意见);
7. 电力公司办理备案手续;
8. 委托协议(全体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、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企业、原房改房售房单位、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单位作为电梯建设单位);
9. 制定增设电梯初步方案(用地现状、建筑结构、消防安全、增设电梯的总平面布局初步设计和效果图、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、电梯运行维护分摊方案等);
10. 全体业主对增设电梯初步方案的表决资料。
二、受理
县房管局查看所提交的资料齐备后,告知申请人各部门办理顺序和应准备的资料。
三、办理
县房管局审核通过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料后,出具同意增设电梯的通知书,申请人自行办理以下手续:
1. 出具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用地协调意见(国土局);
2. 办理规划审批手续(规划局);
3. 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、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、施工许可证。(住建局);
4. 办理消防手续(公安消防大队);
5. 涉及避雷设置安装,办理避雷安装手续(气象局);
6. 办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安装维护及用电安全、备案手续(供电部门);
7.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,办理监督检验合格证(眉山市特检所);
8. 电梯监督检验合格后,办理电梯使用登记证(工商质监局);
9. 需使用维修资金的,到房管局办理(房管局);
10. 需使用住房公积金的,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(住房公积金中心)。
上述1-6项手续办理齐全,提交县住建局查验备案并抄送县房管局后,建设单位方可组织施工。
申请人需自行到各部门办理。
四、组织施工
建设单位(或委托单位)按设计方案组织施工。
五、竣工验收
建设单位(或委托单位)在办理竣工验收前,将所有的办证手续准备齐全,组织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、监理、国土、规划、住建、消防、工商质监、气象、供电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,并出具备案意见。